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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3-09-19
 
 
华北电力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20103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加强教学质量过程的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同时也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规范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特修订原《教学督导组工作暂行条例》,颁布本条例。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协助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的机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据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对教学诸环节开展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其评估功能、促进功能和导向功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由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长期热衷于教学改革研究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了解教学管理过程,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师生中拥有较高威望的教授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人选由教务处征求各院系部意见后决定,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三、工作职责
第五条  每学期选择一定数量的课程(每学期不少于25次),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督查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收集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六条  参与对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七条  参与巡视期末考试工作,检查考场纪律,抽查教师命题、阅卷、考试分析等情况。
第八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针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问题每学期到兄弟院校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同时在校内要深入调查研究,反映广大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好的教学经验,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
第九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向教学管理部门或学校领导反映。
第十条 参加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提高教学质量的各项检查、评估工作,如针对我校“433”核心课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评审验收,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工作,优秀课堂评审等工作。
四、活动方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采取组长负责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安排,每学期初自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开通教学意见信箱,建立每周例会制,定期收集、反馈教学问题,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或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分散与集中结合的活动方式,汇报和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及时反映教学督导在教学工作中遇到和需解决的重要实际问题,并直接向主管校长报告。
五、待遇
第十四条 鉴于教学督导组成员属于兼职工作,学校给予一定的津贴。